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28號原告 林志誠 被告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萬5000元,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80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4萬90元,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0年10月7日送達至原告送達代收人住所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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