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告 汪志丞
被告 陳昭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本件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二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及抵押權均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20,445元【計算式:37,000元×(4.9平方公尺×1/4+131.76平方公尺)=4,920,445元】,如附表編號3所示建物之課稅現值為668,400元,合計為5,588,845元【計算式:4,920,445元+668,400元=5,588,845元】,低於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588,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0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石秉弘
【附表】
編號
系爭不動產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項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
均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於114年1月7日設定登記
收件字號:114年普字第1870號
債權額比例:2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1350萬元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汪志丞
設定權利範圍:編號1土地為4分之1,其餘為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