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771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7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