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771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7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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