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79號原告丙○○住○○市○○區○○○路000巷00○0號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OO之遺產,其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00萬5824元(見卷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3分之1,並應自遺產中先返還其代墊之醫療費32萬6491元,是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121萬9602元【計算式:原告代墊之醫療費32萬6491元+[(遺產總額300萬5824元-代墊之醫療費32萬6491元)×原告應繼分1/3]=121萬960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萬9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