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李冠婷 被告 林春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桃簡字第15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