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94號債權人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送達處所為「台中市」,非本院轄區,又本院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亦尚查無債務人之公示登記資料,是本院於104年11月13日函請債權人限期查報債務人之公司登記資料,俾本院憑辦,然債權人於104年11月16日收受函文後,逾期迄未提出任何資料,從而,難認本院就債權人之本件聲請係有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即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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