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翔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之上訴案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謝翔安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10日羈押迄今已逾8月之久,在這段期間,深身反省,且深感悔悟。被告於101年12月30日至102年1月4日間之所以短短5日間犯下3件竊盜案,犯罪所得近新臺幣(下同)6萬元,實為籌措102年1月7日台中地檢署之酒駕肇事5萬元罰金,被告於102年1月4日之後即未再反覆犯任何案件,被告如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不可能只犯下3件竊盜案後即收手不再犯案。被告於101年6月6日出獄後並非遊手好閒、無所事事之徒。此次乃因101年9月1日在中山高速公路酒駕車禍肇事賠償45萬元,又因11月份全球穀物價格大漲,致使養殖有機鴨鵝事業虧損近50萬元而週轉不靈,無力繳納酒駕5萬元罰金。事後反省對於自己未思正途籌措該筆罰金,而妄想竊取3位被害人之財物來繳納罰金之犯罪行為,實深感羞愧及懺悔,請准予被告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財物損失。㈡被告為家中獨子,父親於2年前去世,母親近80高齡又有糖尿病及僵直性脊椎炎,平日有賴被告開車接送去醫院治療照顧,被告羈押這8月來對母親之身體狀況心急如焚,食睡難安。另被告尚與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水塔、飲水機、瓦斯爐等商品貨款未結清,且有太陽能熱水器之工程2件未履約處理,故被告請求准予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所列各款犯罪之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究其立法理由,係為該條所列之犯罪類型其行為人多具有反覆實施相同犯罪之特徵,或該犯罪類型之本質即具有持續侵害法益之特性,是為保護社會大眾不受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所害,而為預防性之羈押規定,雖對於被告之人身自由法益造成限制,惟本條仍以犯罪嫌疑重大、反覆實施犯罪、羈押之必要,作為限縮本條適用之手段,以期在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社會大眾免於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所害之公益間,達到符合比例原則之平衡。次按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預防性羈押,防止反覆實施同一犯罪;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而依職權進行目的性裁量,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謝翔安因竊盜、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坦承犯行,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嫌疑重大,於接近之時間內,犯罪次數達3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2年8月28日執行羈押。
(二)本件被告謝翔安犯竊盜、加重竊盜等案件,業於原審審理時坦認犯行,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本院衡量全案情節、次數、手段、被害法益及對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後,認若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防範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危險,且本件既已經被告提起上訴,並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及執行之順利進行,自有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意旨雖謂其之前犯案乃為籌措酒駕肇事之罰金及賠償金,並願意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財物損失。然查被告於原審訊問時供稱:「我知道竊盜會被撤銷假釋,但我的自制力真的是....」等語(見原審卷第17頁)。顯見被告之所以犯下竊盜犯行,最主要的原因乃是無法克制心中貪念與慾望,則未來反覆再犯之機率不可謂不小,與被告是否為了繳納罰鍰或賠償金而一時思慮觸法自有不同。被告又謂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損失,然被告既然無法提出酒駕肇事之罰金及賠償金,又如何在本件竊盜案中賠償被害人損失?至於被告家庭狀況等情,固值同情,然並非考量繼續羈押被告與否之因素,另被告復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得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存在,無法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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