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信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吳俊明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周書資 、 周淑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