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9號上訴人 吳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晟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黃珮禎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