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507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吳政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政龍於民國113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271,291元正未給付,其中264,389元為本金;6,60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政龍於民國113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198,993元正未給付,其中194,473元為本金;4,22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政龍於民國113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累計494,985元正未給付,其中489,584元為本金;5,40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85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4389元

吳政龍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4473元

吳政龍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89584元

吳政龍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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