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黃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年6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間已於109年9月2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粘嫦珠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鍾怡昌 │96年12月22日│3,750,000元│CH749327││├──┼───┼──────┼──────┼────┼──┤│002│鍾怡昌│97年5月23日│3,250,000元│CH749328││├──┼───┼──────┼──────┼────┼──┤│003│鍾怡昌│98年3月5日│1,250,000元│CH749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