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小字第2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新小字第22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4月23日上午9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
月以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台
幣參佰元,逾期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張豐榮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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