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20號上訴人 曾進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美秀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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