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褚定義 被告 吳光宇
吳光群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198元,應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