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66號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江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9月9日、9月16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166號、第2167號、第2168號、第2379號、第2381號、第2340號、第23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雖有部分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惟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各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林麗玲法官翁金緞法官王本源法官黃明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