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裕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