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 黃永帝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丁建元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陳毓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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