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80號聲請人 陳敬文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確定,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殺人案件,於民國83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11日間,受收容計14日。嗣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不付審理確定,爰依法請求受收容14日之國家補償等語。
二、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條第5款、第6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受理補償之請求時,應先確認對於補償事件有無管轄權;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亦為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83年度少調字第1878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之情,有該庭108年9月10日北院忠刑少件83少調字第1878號函影本1份附卷可參。則聲請人所涉上開案件,既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即應向為該不付審理裁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刑事補償,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諭知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機關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由本院轉送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