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9號抗告人薪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亭余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非訟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