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43號
原告 張逸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曉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併請提出被告許曉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