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46號聲請人 潘清標 即清標企業社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0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瑞芝┌─────────────────────────────────────┐│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廣喆 金屬工│永豐商業銀│96年12月15日│172,519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鶯桃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