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81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814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14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違約金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分期購貨貨款契約書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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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違約金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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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違約金計息本金│利率│計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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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臺幣貳仟柒佰元│18%│自95年0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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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臺幣貳仟柒佰元│18%│自9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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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臺幣貳仟柒佰元│18%│自95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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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臺幣貳仟柒佰元│18%│自95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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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臺幣貳仟柒佰元│18%│自96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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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臺幣貳仟柒佰元│18%│自96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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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臺幣貳仟柒佰元│18%│自96年0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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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臺幣貳仟柒佰元│18%│自96年0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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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臺幣貳仟柒佰元│18%│自96年0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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