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3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瑞
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4,4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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