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994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家溢 即 張永林 之繼承人、 張家紋 即張永林之繼承人、 張家源 即張永林之繼承人、 張加妮 即張永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張加妮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及其戶籍謄本。
㈡提出被繼承人張永林未還款190,917元之釋明資料(尚欠餘額表繳款明細表)。
㈢請求利息20%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