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九六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經被告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如數繳納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彭全曄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