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091號聲請人 黃嘉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曹 欽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為「 黃英惠 」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相對人姓名究為「曹」欽輝或「曾」欽輝,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相對人 曹欽輝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