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所羅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4,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