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林泱呈
訴訟代理人 張秀美
被告 蘇品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
法官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林泱呈
訴訟代理人 張秀美
被告 蘇品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4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卓育璇
法官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