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即被告父親 葛信發 被告 葛佑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90號),聲請人即被告父親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葛佑碩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葛佑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拘提到案,參酌被告數次為上開犯行及該等犯行之法定刑不輕,復因被告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茲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及訴訟進行程度,認被告雖尚存前述羈押之原因,惟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得以具保代之。從而,爰准予被告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盈孜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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