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92號原告祭祀公業 王遯山 法定代理人 王炳坤
王前政 王明達 王文坤 王朝陽 王前福 王志強 王妙經 王朝卿 王介賢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被告 蔡福來 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8日下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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