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1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陳晏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1,684元及其中4萬7,959元
自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