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66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不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部分,關於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因財產關係而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26萬344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6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564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