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聲請人與 王桂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聲請是否有換號之情事,並釋明債務人應給付門號0960***623月租費及專案補貼款之依據,並應提出該門號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專案補貼款約定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