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佳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CANDYHOUSEINC.、 古哲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CANDYHOUSEINC.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為未經認許之外國非法人團體,無從審認應受送達處所及國內有無營業所在地,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古哲明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古哲明住居於臺中市西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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