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邱鴻霖
       黃克文
       鄭偉志
       鄭柏均
       鄭博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
3月16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70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邱鴻霖、黃克文、鄭偉志、鄭柏均、鄭博宇加暴行於人,各處罰
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邱鴻霖、黃克文、鄭偉志、鄭柏均、鄭博宇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11日14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里區○○路○段○○○巷。
(三)行為:邱鴻霖、黃克文、鄭偉志、鄭柏均、鄭博宇因口角
糾紛,徒手毆打被害人洪○○(年籍詳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上開被移送人5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畫面數張。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滋事案件管制進度表、公務電
話紀錄簿。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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