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趙綺芳趙林 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曉音趙林隨 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原告 趙自強 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夢婷 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
趙自立 即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呂長賢
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趙自強、趙夢婷、趙自立為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有明文規定。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也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趙林隨在起訴後民國111年8月24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而趙林隨之繼承人為趙綺芳、趙曉音、趙自強、趙夢婷、趙自立,且都未辦理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趙林隨死亡證明書、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其中趙綺芳、趙曉音已聲明承受訴訟,而趙自強、趙夢婷、趙自立(下稱趙自強等3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此依職權裁定命趙自強等3人為趙林隨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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