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 黃周春英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 被上訴人 陳俊傑
陳俊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8,2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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