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新臺幣一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鍚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廿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