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10號聲請人 王可航 上列聲請人呈報生活世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另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88條及第11
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生活世紀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上開文件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已死亡董事 陳淑珠 之繼承情形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3年8月12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