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05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侑儒 (原名: 楊憶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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