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 王瑞滄 被告 張榮康 被告唯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原志維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高若珊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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