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克定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崁頂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福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顏克定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4日以10
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6號裁定應予免責,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0年3月26日以110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裁定駁回抗告,並於110年4月19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