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金容 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丘翊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何時開始經營維多利亞儷緻婚紗館?至民國97年7月結束營業前每月實際營業額及淨收入如何?並請提出該公司自設立時起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薪資轉帳交易明細或所得收據,及聲請人與合作之工作室間之委任契約或其他合作協議等書面約定、聲請人個人每月收入帳冊或收支帳本。
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請說明自101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除與工作室合作有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之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6月13日起至103年6月12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轉帳交易明細,並說明目前獲利情形為何。
七、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水費350元、電費500元、行動電話費1200元、電話費600元、瓦斯費500元、交通費1000元、管理費500元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費用繳納證明、油費發票。
八、請說明聲請人租約至103年5月14日到期後,目前居住於何處?戶籍設於何處?每月租金為何?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