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八0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七二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此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足據,經本院審核無誤,應予准許。關於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判決雖無宣告,惟經本院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仍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定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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