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502號聲請人RadekSlepicka非訟代理人 魏仰宏 律師
張宇脩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峻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聲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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