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文和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徐文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自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僅得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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