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賢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033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9年度交簡字第82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賢宏於民國108年9月17日12時許起至同日19時30分許止,在其新北市○○區○○路○○○號8樓住處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上路。嗣於同日21時許,在同市區○○路○段○○○○○號前為警盤查,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4毫克。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條之1第4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2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12月25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9年1月13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於法院前之109年1月3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該署109年1月13日新北檢 兆良 列
108偵30330字第1090002899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