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68元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