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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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曹文鈴 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曹耒易峸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藝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宗言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曹文鈴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依據債務人所提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債務人可供清算之財產,有自用小客車一部(車號:00-0000),經本院函詢彰化監理站,該車輛已辦理報廢登記,無分配實益。另彰化田尾郵局存款額新台幣(下同)127元、合作金庫存款額404元及南山人壽保險解約後得取回金額為3,061元,本院考量若予製作分配表,須支出帳務處理、郵務費等費用,且各債權人受償金額極低,無變價分配之實益,宜返還債務人。本件查無債務人其他可資列入清算財團財產,是堪認債務人之清算財產應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復本院業就債務人陳報財產清單之書面通知債權人,並請債權人就本件是否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債權人均表示同意或無意見,此有送達證書10紙及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