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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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25號債權人 莊麗馨 上列債權人莊麗馨聲請對債務人榮福開發鞋品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債務人榮福開發鞋品有限公司業已命令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陳上述該公司解散後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